知識產權,指“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”,智力比如發明、文學和藝術作品,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、名稱、圖像以及外觀設計,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的知識產權。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Mark Lemley教授,使用該術語“知識產權”是一個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后出現的,近幾年才變得常見。
知識產權具有如下特點:
一、獨占性或專有性,是指知識產權的人對其智力成果具有排他性的權利。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產權,它是指智力勞動取得的成果,并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。這種智力成果又不是思想,而是思想的表現。但它又與思想的載體不同。權利主體獨占智力成果為排他的利用,在這一點,有似于物權中,所以過去將之歸入財產權。
三、客體是智力勞動成果,這種智力勞動成果屬于一種無形財產或無體財產,但是它與那種屬于物理的產物的無體財產(如電氣)、與那種屬于權利的無形財產(如抵押權、商標權)不同,它是人的智力活動(大腦的活動)的直接產物。三是知識產權取得的利益既有經濟性質的也有非經濟性的。這兩方面結合在一起,不可分。因此,知識產權既與人格屬權不同,也與財產權(其利益主要是經濟的)不同。
四、地域性和時間性,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除簽有公約或雙邊、多邊協定外,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,受該國法律保護;知識產權的時間性,是指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期限,期滿后則權利自動終止。
五、法定性:是指知識產權的產生、種類、內容和取得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規定,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。